背景与挑战:
黄章辉曾任比亚迪知识产权及法律部负责人,面对了多起重大的国际专利诉讼,包括与日本三洋和索尼的专利纠纷。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还关系到比亚迪在全球市场的战略布局和品牌形象。
关键策略与行动:
1、专业应对与反诉策略:
在与三洋的专利诉讼中,黄章辉领导团队通过深入研究专利细节,成功反诉三洋专利无效,并揭露了对方专利报告中的不实之处,最终迫使三洋和解。
2、专利无效化战术:
面对索尼的专利诉讼,黄章辉采取了更为激进的策略,即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宣告索尼的专利无效。这一策略需要精确的法律操作和充分的证据支持。
3、证据收集与专业分析:
在索尼案件中,黄章辉团队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调研和证据收集工作,最终找到了关键证据,证明索尼的专利在申请前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从而支持了专利无效的请求。
成果与影响:
•法律胜利:
成功迫使三洋和索尼两大国际巨头和解,保护了比亚迪的市场利益和知识产权。
•市场信心:
通过这些案例,比亚迪向全球市场展示了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能力,增强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
•行业地位:
这些胜利不仅提升了比亚迪在电池行业的地位,也为中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树立了榜样。
案例全程回顾:
在比亚迪的辉煌历程中,有一位知识产权领域的杰出战士,他以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的商业洞察力和不屈不挠的战斗精神,为比亚迪在激烈的国际专利纠纷中赢得了宝贵的胜利。他,就是黄章辉,比亚迪知识产权及法律部的领航者。
1997年,当比亚迪首次遭遇广东江门三捷电池厂的专利侵权诉讼时,整个企业命悬一线。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危机,黄章辉凭借其对专利法的深刻理解,带领团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最终发现两家企业所使用的“发泡镍”技术存在本质区别,成功为比亚迪洗清冤屈。不仅如此,他还果断发起反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严格审查,法院最终判定江门三捷的发明专利核心权利要求无效。这一战,不仅彰显了比亚迪在技术创新上的清白,更为企业日后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布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役之后,黄章辉深刻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他积极推动比亚迪成立专利办公室,并亲自挂帅,带领团队在专利申请的道路上疾驰。从1999年递交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开始,到2002年专利申请数量突破百件大关,比亚迪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力日益增强,为企业的国际化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然而,挑战并未止步。2002年,比亚迪遭遇了来自日本巨头三洋的专利侵权诉讼。面对这一国际巨头的打压,黄章辉毫不畏惧,他带领团队深入剖析三洋的专利,发现了其材料管理上的漏洞和专利报告中的不实之处。在美国南加州地方法院的辩诉中,黄章辉领导的律师团凭借24件确凿证据和8篇专利对比文献构成的强大证据链,成功推翻了三洋的指控,迫使对方主动求和。这场胜利,不仅打破了三洋试图阻止比亚迪拓展美国市场的阴谋,更为中国企业在国际专利战场上树立了一座丰碑。
紧接着,比亚迪又与索尼展开了长达两年的专利纠纷。面对索尼这一国际电子巨头的强势挑战,黄章辉再次展现了他的智勇双全。他带领团队深入调研索尼的专利,决定采取“釜底抽薪”之策,向日本特许厅提起宣告索尼专利无效的请求。这一举动在当时被视为险招,但黄章辉坚信正义终将胜利。他带领团队在国内外奔波取证,最终找到了足以证明索尼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关键证据。经过不懈努力,比亚迪成功宣告索尼的两项专利无效,为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黄章辉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辉煌事迹远不止于此。他深知,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是一场法律较量,更是一场商业博弈。因此,他始终保持着敏锐的市场洞察力,时刻关注行业动态和竞争对手的动态,为比亚迪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战略布局提供了宝贵的决策依据。
在他的带领下,比亚迪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不仅成功应对了多起国际专利纠纷,还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今,比亚迪已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领军企业之一,其知识产权实力更是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
黄章辉以他的智慧和勇气,在知识产权战场上书写了一段段传奇。他的事迹激励着无数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勇敢前行,用智慧和实力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是比亚迪的骄傲,更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杰出代表。
上、三洋求和
这并不是比亚迪第一次遇上专利纠纷。1997年,王传福在美国参加CES时,接到国内打来的电话,广东江门三捷电池厂(以下简称“江门三捷”)起诉比亚迪镍电池专利侵权。这家公司位于深圳100公里之外,当时的规模比比亚迪大。事发后,比亚迪一度陷入工厂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命悬一线。后经研究,两家企业制造镍电池所使用的“发泡镍”不同,不构成侵权。
不仅如此,比亚迪还提起反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法院对“江门三捷”发明专利的核心权利要求判定为无效。 经此一役,比亚迪认识到,技术研发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 1997年,比亚迪就正式成立了专利办公室。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毕业的黄章辉后来任比亚迪知识产权及法律部经理。他认为,在反诉“江门三捷”专利无效的过程中,比亚迪对专利本身的解读、一系列材料的准备,以及在国家相关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工作中,都表现出了专业水准,为之后很多专利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999年4月5日,比亚迪递交了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到2002年申请专利已超 100件。 这是比亚迪首次遭到日本公司以专利侵权为手段的打压,而且是几乎同时遭遇最大的两个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局势之危,压力之大,如雷电突袭。但比亚迪毫不畏惧,没有退缩。
李柯在美国应战三洋。她说:“我们一定要奋战到底,倾家荡产也要打赢这场官司。”2002年10月3日,比亚迪发布公告称,将积极抗辩。 三洋是依据它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来起诉进口商的,如果比亚迪产品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有关产品就会被禁止进入美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会发出排除令,不允许侵权产品进入美国;还可以发布禁止令,规定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不能销售。三洋正是试图通过这一工具阻止比亚迪的产品进人美国市场。 美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作为国际化公司,三洋在美国提起诉讼对自己最有利,而中国企业要在美国打一场专利案却相当不易。 三洋在专利选取方面也相当用心。他们指控比亚迪侵权的一项专利是关于电池连接片问题,另一项是关于电池负极材料石墨的结构问题。因为涉及一些参数,比亚迪对材料进行优选,做样品送到美国测试,结果和三洋专利参数较为接近, 这对比亚油产品材料的不侵权抗辨过程中也发现三洋对于材料的管理有漏洞,三洋专利报告的图有作假成分,存在专利撒谎的嫌疑。在美国南加州地方法院的辩诉中,比亚迪律 师团提供的24件证据和8篇专利对比文献所构成的证据链,显示了令人信服的辩驳力,推翻了三洋向法院提交的对比亚迪的指控,迫使三洋主动请求和解。
2005年2月,比亚迪进行了长达两年半应诉及反诉后,打破了三洋试图阻止比亚迪拓展美国市场的设想。2月16日,比亚迪股份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比亚迪与二洋就三洋于2002年9月在美国对比亚迪及比亚迪美国公司专利侵权提起诉讼一案达成和解。三洋同意撤销专利诉讼比亚迪亦同意撤销向三洋提出的反索偿。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黄章辉说,知识产权诉讼的标的都很大,这往往是考验一个市场新来者能否站稳脚跟的刀法。由于花费大、时间长,很多公司在开始的时候可能还会积极应对,最后就会承受不了而放弃。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在中国,大家一般认为原告很有道理才会起诉,而在美国,当一个公司提起诉讼时,并不一定基于对胜诉有很大把握,而是当作一个商业机会甚至是一种商业赌博。如果原告在诉讼中发觉自己并没有多大把握打赢这场官司,那么案件以和解结束就是有利之举了。
下、战胜索尼
比亚迪与索尼之间也对抗了两年。刘学亮是时任比亚迪驻日总代表他在加人公司的第一天就站在了被告席上。 索尼起诉比亚迪,不单单有主场之利。因为其第2646657号专利是经过近9年的审查,于1997年5月9日被授权的。该专利被授权后,自1998年2月20日起,汤浅集团株式会社、新神户电机株式会社、日立Maxcell株式会社三家日本公司曾提出异议,试图请求法院宣告该专利无效。但最终也只是迫使索尼于2000年4月13日修改了自己主张的权利要求,并于2000年6月6日获得了日本特许厅的认可,维持了该专利继续有效。本土几家大公司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都无功而返,何况外来的比亚迪呢?索尼打好了如意算盘,但没有想到,这个被他们藐视的对手已经做好了对抗准备。
面对索尼、三洋形成的东西夹击之势,腹背受敌的比亚迪表现得非常冷静和执着。在做了充分的关注和研究之后,反击开始了。2003年10月8日,比亚迪组成了由黄章辉带头的四人组律师团,向东京地方法院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38份,否认侵犯索尼的专利权。 黄章辉回顾说:“当时我们经过慎重讨论,决定再起用一个办法,就是把索尼的专利判定为无效,这是日本《专利法》中规定的一个程序,如果可以把它的专利判定为无效,自然也就谈不上侵权问题了。”比亚迪的战术很明确,首先,积极应诉,证实自己没有侵犯索尼专利;其次从根本上将其专利无效化,使其不攻自破,对其底抽薪。 2004年3月19日,日本特许厅受理了比亚迪提起的宣告索尼第2646657号和第 2701347号专利无效的请求。
比亚迪如此执着地进行诉讼,被普遍视为是一着险棋,甚至有舆论称,“比亚迪是在玩火”。日立、新神户等日本本土公司曾经出击索尼,最后都败诉了,如果这次比亚迪失败了,将为此付出巨额资金和人力成本代价,而且其电池产品还将受到市场诚信的巨大考验,现有客户有可能失去信心而改选其他厂商。索尼利用了这一点,他们认为,一个中国本土企业不会冒如此巨大的风险,敢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如果我们不去应诉,日本公司就会认为中国公司好欺负。”黄章辉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比亚迪要给世界树立这样一个印象:中国公司会认真应对诉讼,并不软弱可欺!” 比亚迪向日本特许厅提起宣告索尼专利无效的请求后,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了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待特许厅对索尼的专利权做出是否无效的决定后再行审理的裁定。此刻的比亚迪意识到,在这段宝贵的时间里 必须把证据掌握得更加充分。索尼诉比亚迪侵犯的专利是在1997年5月9日向日本特许厅申请的比亚迪能否在这场官司中胜出,就看能否取到在索尼的电池专利申请日之前,有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在市场上或公开出版物上销售或公开刊登的证据。 为了寻找1997年5月9日前与索尼所申请的电池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产品,比亚迪律师团无数次地查找线索,寻找相关资料。他们在国内外来回奔波,一听说有线索和资料,就动身前往。
2004年年初的-天,律师团到香港办理业务,得知某公司8年前采购的电池已经达到索尼第 2646657号专利的标准。他们迫不及待地前去了解情况。当销售人员确认该公司在8年前就销售过索尼申请专利范围内的系列产品时,行人一阵激动,马上向对方说明来意,请求支持。终于,他们从成千上万张产品发票中找到了一张淡蓝色的发票,上面写着产品名称,数量1200支,销售日期:1997年1月5日。这个时间比索尼申请专利早了4个月零4天。这足以证明,索尼申请的设计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律师团通过不懈努力,前后共收集到有效的证据材料124份,为最后的决战准备好了充裕的“武器弹药”。 在整个取证和调研过程中,比亚迪律师团队经常就索尼申请专利的公告文本,与行业专家商谈和研究其专利产品的结构与技术特征。从产品的发明技术特征来看,行业专家认为索尼的发明专利应属公开技术,因为20世纪90年代的电池市场上已有索尼专利技术特征的产品在广泛使用。